2024年11月12日,国务院发布了《国务院关于修改<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>的决定》,其中春节的假期被调整为四天(涵盖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三),而劳动节的假期则缩短为两天(5月1日至2日)。这一调整意味着,在原有的11天法定节假日基础上,新增了两个法定假日,使得全年的法定节假日总数增至13天。
2025年1月1日,人社部正式发布《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》,确认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进行了调整。
过往HR在工作中,对于月平均工作时间以及工资计算中常用的两个关键数字:“20.83”与“21.75”感到困惑。简而言之,过往的“20.83”代表制度工作时间,即个人在一整年中平均每月应出勤的天数;而“21.75”则是月计薪天数,用于计算日工资或小时工资。
国务院针对假期的调整仅针对制度工作时间,即“20.83”这个数字的计算产生了直接影响。
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〔2008〕3号文件,年工作日是通过365天减去104天的休息日和11天的法定节假日后得到的250天,再除以12个月,得出月均工作天数约为20.83天。这里需要明确的是,“20.83”是一个平均值,意味着并非每个月都需要出勤恰好20.83天,有的月份可能多出勤几天,有的月份则可能少出勤几天。由于2025年新增了两个法定节假日,在2025年1月1日之后的年工作日将调整为365天减去104天的休息日和13天的法定节假日,即248天,进而月工作日变为20.67天。从2025年1月1日开始,制度工作时间将调整为每月20.67天。
这一变化对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折算并无直接影响,但对于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而言,由于年工作时间和季度工作时间相应减少,可能会导致加班费有所增加。
假期天数的调整并不会对“21.75”这个数字有影响。
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〔2008〕3号文件,“21.75”即月计薪天数,是通过365天减去104天的公休日后除以12个月得出的,这里并未减去原有的11个法定节假日。原因在于,“21.75”是用于计算带薪天数的,公休日不计薪因此需要减去,而法定节假日是计薪的,因此不予扣除。无论法定节假日如何变化,“21.75”这个数字都保持不变。它决定了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折算结果,即日工资等于月工资收入除以21.75,小时工资等于月工资收入除以(21.75乘以8小时)。
因此,“21.75”对加班费的计算、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以及缺勤扣减工资的计算等都具有直接影响。
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》的修改仅会导致制度工作时间从“20.83”变为“20.67”,但并不会改变“21.75”这个数字,人社部《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》也明确了这点。因此,加班工资、未休年休假工资以及缺勤扣减工资等的计算方法仍然保持不变。